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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与卢××、陈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卢××,陈甲,王甲,王乙,徐××,傅××,童××,陈乙,黄甲,卓××,许××,董××,黄乙,杨××,张甲,张乙,张丙,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34号原告:周××。被告:卢××。被告:陈甲。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徐××。被告:傅××。被告:童××。被告:陈乙。被告:黄甲。被告:卓××。被告:许××。被告:董××。被告:黄乙。被告:杨××。被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张丙。被告:林××。委托代理人(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森,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书兴,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卢××、陈甲、王甲、王乙、徐××、傅××、童××、陈乙、黄甲、卓××、许××、董××、黄乙、杨××、张甲、张乙、张丙、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长杨士威人民陪审员蔡荷微人民陪审员  刘严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