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葛××与麻××、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麻××,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金××。被告:麻××。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麻××、陈××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葛××负担。审判长林欣荣审判员鲍明成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俏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