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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洞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严嗣杰,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维虎,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清燕,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3幢2501-2504。负责人曹新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