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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甘肃泰隆聚氨脂有限责任公司与裘先万、厥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泰隆聚氨脂有限责任公司,裘先万,厥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甘肃泰隆聚氨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602-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裘先万,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玉湖村,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15号楼2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丽莎,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84号103室。被告:厥红兵,省天台县始丰街道玉湖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敏阳,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泰隆聚氨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裘先万、厥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泰隆聚氨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甘肃泰隆聚氨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