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兴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追索抚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飞龙,罗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罗飞龙(曾用名魏飞龙),男,汉族。监护人罗公堂,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朝霞,女,1974年3月8日生,汉族,兴平市店长街道办事处莪子村*组村民,住本村,系罗飞龙母亲。罗飞龙申请执行罗朝霞追索抚养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飞龙向本院申请执行罗朝霞应给付的2009年元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的抚养费480元。本院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已将案件款480元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兴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的孩子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军审 判 员 罗银环代理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