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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鲍××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4032号原告:鲍××。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诉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200元,应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  文  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维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