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0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步云与楼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步云,楼永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80号原告丁步云(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何伟通,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永兵(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步云诉被告楼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步云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步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丁步去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