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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0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步云与楼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步云,楼永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80号原告丁步云(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何伟通,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永兵(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步云诉被告楼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步云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步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丁步去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