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揭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揭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30号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大地宾馆内。负责人:翁小清,该租赁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蓓蕾,该租赁分公司员工。被告:揭建平,江区横路乡方家基村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揭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揭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揭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