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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新龙与王建中、上虞市中天铜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龙,王建中,上虞市中天铜业有限公司,俞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688号原告:章新龙,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梁湖镇江坎头村。身份代码:330622196509210911。被告:王建中,市百官街道新建路假山弄20号1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7205125915。被告:上虞市中天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工业区。被告:俞晓东,市百官街道新河路41号2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7102120011。本院审理原告章新龙与被告王建中、上虞市中天铜业有限公司、俞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新龙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新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章新龙负担。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阮XX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