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与王来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王来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301地块。法定代表人:张宪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鑫,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友,横峰街道观渭陈村桥头王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