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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炯达与谢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炯达,谢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17号原告叶炯达,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西青街76号。(身份证号:331021198504050016)被告谢华俊,城街道城中路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炯达与被告谢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炯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炯达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