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汪继军诉被告李惠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新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汪某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建筑科技大学下岗职工。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钢厂下岗职工。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汪某晓。由于被告不孝敬父母,对自己非但不关心,还时常进行人身攻击,且两人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08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其对原告父母没有不孝敬,因原告在外与别人的女人有染,而其父母对此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致其对原告父母有意见,但自己仍时常督促原告去探望父母。表示在现在共同财产分配不明晰的情况下,自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于1990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1年2月19日生一男孩汪某晓。婚初双方感情尚可,98年因琐事打架,双方感情曾一度发生危机,后和好。近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加之经济方面的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双方自2009年8月开始分居。此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开庭笔录、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原、被告双方虽因琐事常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本着以诚相待的态度,及时消除不信任,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沧石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