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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均与裘延林、谢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均,裘延林,谢程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032号原告:赵均,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白洋村后白洋242号。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延林,,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滨河花园12幢203室。被告:谢程苹,,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滨河花园12幢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均诉被告裘延林、谢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