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均与裘延林、谢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均,裘延林,谢程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032号原告:赵均,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白洋村后白洋242号。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延林,,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滨河花园12幢203室。被告:谢程苹,,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滨河花园12幢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均诉被告裘延林、谢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