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干刚与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干刚,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67号原告吴干刚,花城小区7幢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洁清,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森,区东湖镇浪头湖村塘头丁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干刚与被告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干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干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