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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干刚与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干刚,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67号原告吴干刚,花城小区7幢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洁清,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森,区东湖镇浪头湖村塘头丁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干刚与被告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干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干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