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建峰与沈贞祥、朱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峰,沈贞祥,朱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高建峰。委托代理人周锦惠、刘智慧。被告沈贞祥。被告朱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峰诉被告沈贞祥、朱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峰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峰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高建峰承担。审 判 员 陈国荣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