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凯仕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宇正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仕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宇正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199号原告:上海凯仕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2130。法定代表人:龙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军民,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宇正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长园村尚仁村。法定代表人:裘宇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仕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正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凯仕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