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甲与叶乙、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叶乙,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叶乙。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与被告叶乙、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甲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对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