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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与王××、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王××,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33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高××。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俞×。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为与被告王××、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计54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学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记员陈红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