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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罗德庆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德庆,男。2009年5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苏,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字(2009)第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庆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庆及辩护人王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公诉机关延期审理建议。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罗德庆骑摩托车至本市新城区万寿北路药材市场南排5号宝芝堂药店,以购买药材为由,诱使被害人解某某弯腰取药材,即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砖块的腰包猛砸解某某头部二下(致解某某枕后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随后准备抢劫该店的冬虫夏草。解某某发现后大声呼救,群众闻讯赶来将罗德庆抓获,并从身上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八发。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德庆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罗德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德庆虽持有枪支,但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行为只构成抢劫未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德庆于2009年5月3日9时许,骑摩托车至本市新城区万寿北路药材市场南排5号宝芝堂药店,以购买药材为由,诱使被害人解某某弯腰取药材,罗德庆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砖块的腰包猛砸解某某头部二下(致解某某枕后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准备抢劫该店的冬虫夏草。解某某即大声呼救,群众闻讯赶来将罗德庆抓获。案发后,从罗德庆身上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八发及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腰包一个、砖头一块、松紧腰带一条、手套一只随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解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被被告人罗德庆用砖头砸伤头部,并准备抢其店中的冬虫夏草及抓获罗德庆的整个过程。2、证人王某某、卜某某、杜某某、罗某某、于某某、骞某某的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他们听到被害人解某某的喊声后,分别赶来将被告人罗德庆抓获,并从罗德庆其身上发现枪支、弹药的情况。3、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罗德庆归案情况。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罗德庆实施抢劫的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德庆的作案工具及非法持有的枪支和弹药的情况。6、物证作案工具砖头、摩托车等证明了被告人罗德庆作案的手段。7、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解某某的损伤情况(伤势为轻微伤)。8、公安机关的枪弹鉴定书证明,被告人罗德庆非法持有的枪支系自制发火器能够发射制式子弹,对该发火器认定为枪支。9、被告人罗德庆的供述在卷,且被上述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被告人罗德庆又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罗德庆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德庆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竞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理由于法无据,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查,被告人罗德庆抢劫犯罪因未抢得财物而被当场抓获,其行为属抢劫犯罪未遂,且其认罪态度尚好,故对其所犯抢劫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辩称理由成立,对此辩护意见本院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罗德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德庆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德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把、子弹八发依法均予以没收。三、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腰包一个、砖头一块、松紧腰带一条,手套一只依法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齐 欣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