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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荣。委托代理人:张林华。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4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