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文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传东,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081元由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凡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孙美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