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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银虎林与齐玉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银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某某,女,汉族,农民。银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银某某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11月2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一日之内自觉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某某经济困难,仅给付案款1050元,表示愿在2010年3月底前,变卖家中的玉米后,对剩余案款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9000元,已执行1050元,未执行79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执字第46号银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齐某某未按时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