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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健与程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健,程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637号原告:余健,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螺丝山新村13幢301室。被告:程度,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花山脚2号。原告余健诉被告程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健在审理期间已达成和解,付清借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