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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思骞诉被告张红弟、王晓茹腾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骞,张红弟,王晓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张思骞,193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西安秦川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红革,男,无业。系原告之子。被告张红弟,男,出生日期及职业不详,汉族。被告王晓茹,女,出生日期及职业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骞诉被告张红弟、王晓茹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骞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骞撤回诉讼。诉讼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张思骞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