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丹与陈飞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陈飞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朱丹,个体户,住三门县海游镇文化路300号。委托代理人:李晟君,居民,住三门县海游文化路300号。被告:陈飞妹,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坝头路2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丹与被告陈飞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丹以本案涉及其他原因为由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丹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