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张××、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346号原告吴××。被告张××。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许×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