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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福莱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逸达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福莱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逸达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吴江市福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月明。委托代理人:奚勇。委托代理人:盛永观。被告:绍兴县逸达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福莱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逸达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逸达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福莱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逸达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元,��半收取5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134元,由原告吴江市福莱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