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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通球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球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882号原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65号。法定代表人:郭虎。委托代理人:石哲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水务集团南山大楼1f、9f。法定代表人:闫振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9元,依法减半收取814.50元,由原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