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依春晓诉被告进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春晓,进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依春晓,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依学俭,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被告进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宝健,该村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春晓诉被告进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春晓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春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春晓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全部退还。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