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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章某某、谢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特别授权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系杨某某之子。被执行人章某某,女,汉族。杨某某与章某某、谢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2009)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某某给付赔偿款7654.7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某某已于2009年11月19日将赔偿款7654.725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曾 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