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章某某、谢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特别授权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系杨某某之子。被执行人章某某,女,汉族。杨某某与章某某、谢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2009)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某某给付赔偿款7654.7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某某已于2009年11月19日将赔偿款7654.725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曾 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