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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贝宣海与杨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宣海,杨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19号原告贝宣海,稠城街道下车门街98号。委托代理人周关洪。被告杨杭龙,街道杨街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宣海诉被告杨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宣海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宣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