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贝宣海与杨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宣海,杨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19号原告贝宣海,稠城街道下车门街98号。委托代理人周关洪。被告杨杭龙,街道杨街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宣海诉被告杨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宣海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宣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