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某、王某、陈某某及第三人王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王某,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21-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勇,西安市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某、王某、陈某某及第三人王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免收1000元,其余1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铁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