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28号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第45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以双方就争议问题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