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7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华奎与黄祖善、吴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华奎,黄祖善,吴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02号原告:骆华奎,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1组。委托代理人:成金星,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乐,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祖善,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4组。被告:吴彩芳,廿三里街道上社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华奎与被告黄祖善、吴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华奎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彩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华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华奎撤回对被告吴彩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