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无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汤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