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向军与黄润、胡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军,黄润,胡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358号原告:王向军,永康市西城街道工农巷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07310016。委托代理人:王笑圭(特别授权),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绍辉(特别授权),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润,康市西城街西街七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7180415。被告:胡佾红,永康市西城街西街七弄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0042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军与被告黄润、胡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佾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向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向军撤回对被告胡佾红的起诉。审 判 长 朱永革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人民陪审员 周火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