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8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高立军与沙风林、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军,沙风林,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834号原告:高立军。被告:沙风林。被告: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军与被告沙风林、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立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军撤回对被告沙风林、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