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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海君与西安鸿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西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鸿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海君,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鸿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桃园新村西一巷。法定代表人翁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新安,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丰登南路2号盛华大厦21303室。负责人陈舜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拉明,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鸿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海军、广东省华桥建筑装饰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鸿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以与王海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鸿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鸿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为809元,由西安鸿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 玮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