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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甲与朱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朱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17号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朱乙。被告陈××。原告朱甲诉被告朱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甲诉称,朱乙于2008年11月24日、2009年5月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欠条各1份。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10月21日、11月7日分三次将上述借款2000000元通过银行汇入朱乙指定帐户。嗣后,朱乙分文未还。另因朱乙与陈××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中,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09年9月17日决定对朱乙涉嫌集资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且涉案标的、事实与本案系同一标的、事实。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应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甲的起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朱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