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云利与丁济潮、孙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利,丁济潮,孙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465号原告:余云利,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经商,住诸暨市枫桥镇钟瑛村步大道239号。委托代理人:周海燕,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济潮,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丁严王村11号。被告:孙科琴,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浣东街道丁严王村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云利与被告丁济潮、孙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云利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余云利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