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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45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与嘉兴市淄博绝缘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嘉兴市淄博绝缘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450-2号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住所地:平湖市曹桥乡通界村11组。代表人:顾乐,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劲,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淄博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和平街180号。法定代表人:周黎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与被告嘉兴市淄博绝缘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44元,由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剑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