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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费执字第1129-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费县聚鑫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现元、王庆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聚鑫投资有限公司,王现元,王庆慧,吕高峰,吴庆功,柴继银,郑元会,靳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1129-10号申请执行人费县聚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现元,居民。被执行人王庆慧,居民。被执行人吕高峰,居民。被执行人吴庆功,居民。被执行人柴继银,居民。被执行人郑元会,居民。被执行人靳夫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费县聚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现元、王庆慧、吕高峰、吴庆功、柴继银、郑元会靳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标的及利息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费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