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费执字第1129-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费县聚鑫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现元、王庆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聚鑫投资有限公司,王现元,王庆慧,吕高峰,吴庆功,柴继银,郑元会,靳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1129-10号申请执行人费县聚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现元,居民。被执行人王庆慧,居民。被执行人吕高峰,居民。被执行人吴庆功,居民。被执行人柴继银,居民。被执行人郑元会,居民。被执行人靳夫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费县聚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现元、王庆慧、吕高峰、吴庆功、柴继银、郑元会靳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标的及利息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费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