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通民监字第161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1等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通民监字第16146号原审原告孙×,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原审被告唐×2,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原审原告孙×与原审被告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89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高洪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可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