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童来祥与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来祥,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88号原告:童来祥。委托代理人:杨振民。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培林。委托代理人:肖凌。委托代理人:郦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来祥诉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来祥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来祥撤回对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1元,依法减半收取3,7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