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冬春与谢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冬春,谢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陶冬春。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强。申请执行人陶冬春与被执行人谢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冬春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永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90元。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09年7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多次查询了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谢永强名下无存款,经向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永强名下无财产,目前被执行人谢永强外出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强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切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26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