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郝顿与江有柱、何攀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有柱,郝顿,何攀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营业部,白银铭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有柱。委托代理人朱爱军,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顿。委托代理人郝权领,男,汉族,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郝顿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攀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东禄,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鑫,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铭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315号。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详。上诉人江有柱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铭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江有柱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邢锐飞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