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与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蒋××,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777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蒋××。被告来××。原告章××与被告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虹于2009年11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被告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诉称:2008年4月29日,被告蒋××向原告章××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蒋××未按期归还借款。被告蒋××、来××系夫妻关系,被告来××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未作书面答辩。被告来××辩称,对借款毫不知情,没有看到借款,也没有用过这笔钱。虽与蒋××系夫妻,但感情不好的。原告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证明被告蒋××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蒋××缺席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来××认为在收到法院材料以前没有看到借条,无法确认借条是否为蒋××所写,对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如下:原告持有的借条系原件,上有被告蒋××的签名,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9日,被告蒋××向原告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为此,被告蒋××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蒋××未按期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两被告于2002年2月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蒋××应当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成立表见代理,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