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东升印刷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东升印刷有限公司,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82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东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104国道北复线灵芝路段(绍兴家私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黄耕新,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489号。负责人:周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东升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东升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