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8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志明与马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明,马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29-1号原告朱志明,,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檀树新村111幢192号301室。被告马秀琴,,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社区菜市路49弄6号506室,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商城3号楼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明诉被告马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马秀琴名下的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商城3号楼506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秀琴名下的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商城3号楼506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