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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8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志明与马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明,马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29-1号原告朱志明,,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檀树新村111幢192号301室。被告马秀琴,,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社区菜市路49弄6号506室,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商城3号楼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明诉被告马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马秀琴名下的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商城3号楼506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秀琴名下的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商城3号楼506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