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元名聚氨酯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元名聚氨酯有限公司,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浙江绍兴元名聚氨酯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根。委托代理人:潘湘元、蔡乐平。被告: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元名聚氨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元名聚氨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元名聚氨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6元,减半收取3,2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5,5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